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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4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楚遵东与王郝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遵东,王郝成,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4016—1号原告:楚遵东,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王郝成,男,汉族,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营。原告楚遵东诉被告王郝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被告王郝成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郝成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