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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白华与陈永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白华,陈永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245号原告:王白华,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梅,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川(与陈永梅系父女关系),男,194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徽淮北市。被告:XX,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白华与被告陈永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