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白华与陈永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白华,陈永梅,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245号原告:王白华,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梅,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川(与陈永梅系父女关系),男,194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安徽淮北市。被告:XX,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白华与被告陈永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