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6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华敏,王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56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龙门北路82号。法定代表人:曹明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华敏,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王石林,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敏、王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王石林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还清本案欠款本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6执56号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减半收取4224.5元,由申请执行人宿松广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