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492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忠,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晓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忠饮酒后驾驶苏B×××××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南湖区建国路三元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建忠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建忠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包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永杰书 记 员 沈英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