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宗联、三明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宗联,三明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PAGE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宗联,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东新一路。法定代表人:黄跃,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宁江,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泰,男,该医院医务人员。原审被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柏冬,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宗联与上诉人三明市第一医院、原审被告福建医科大学��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苏宗联在一审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中包含定残后护理费2488350元,并提供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鼎2015临鉴字第L36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被鉴定人苏宗联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而一审法院遗漏对该组证据进行审核,并以苏宗联未提供有关护理依赖情况的证据为由驳回苏宗联要求三明市第一医院赔偿定残后护理费248835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遗漏对部分证据进行审核,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另外,一审法院就三明市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苏宗联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伤残程度等级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检查取样或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场。”而一审法院同意苏宗联自行到厦门长庚医院进行检查(体格检查和磁共振复查),检查时并未通知三明市第一医院派人员到场,且一审法院及鉴定机构亦未派工作人员到场,构成鉴定取样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对本案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公允产生合理怀疑,亦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宗联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4元、上诉人三明市第一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瑞 峰审判员 吴 树 辉审判员 何 善 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月虹(代)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