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二朋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朋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37号罪犯张二朋(绰号阿朋、阿鹏、大胖兄弟),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9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8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二朋于2010年12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216号刑事裁定,以该犯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不予减刑,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自2013年10月至2017年3月止���积获考核计分5800分,兑换表扬9次;间隔期自2014年1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积获考核计分5470分。该犯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二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王 寒审 判 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