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81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健诉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纪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634号原告:高健,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讷河镇西南街6委**组。被告:纪成,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南镇五福村*组。原告高健诉被告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