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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铁创诉河南久盛达物资有限公司、孔令敏、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创,孔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517号申请执行人陈铁创,男性,汉族,1960年12月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久盛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令敏。被执行人孔令敏,女性,汉族,1977年02月15日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刘国伟,男性,汉族,1971年11月2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陈铁创诉河南久盛达物资有限公司、孔令敏、刘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久盛达物资有限公司、孔令敏、刘国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铁创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