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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杨天全与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全,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393号原告:杨天全,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熊瑞勇,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邓平,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杨天全与被告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天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邓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天全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全撤回对被告邓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杨天全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刘祚久人民陪审员  李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