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贾均华与四川瑞达天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均华,四川瑞达天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980号原告:贾均华,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四川瑞达天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单元12层1205号。法定代表人:朱利君原告贾均华诉被告四川瑞达天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贾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贾均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丛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