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恢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陆小立、翁根才、翁剑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3执恢1740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根据(2014)台天商特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小立、翁根才、翁剑锋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陆小立、翁根才、翁剑锋已向申请执行人天台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850000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注:本案标的执行完毕。天台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