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星朗与赖定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朗,赖定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陈星朗,曾用名陈星郎,男,195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赖定尚,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中江县。陈星朗与赖定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星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定尚偿还借款7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定尚有由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东路分社待发的退休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赖定尚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东路分社的XX号账户上的退休收入每月扣划900元至申请执行人陈星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的XX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7年9月至2024年9月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隆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