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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淑燕、杜宏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燕,杜宏坤,赖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燕,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杜宏坤,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赖桂兰,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淑燕与被执行人杜宏坤、赖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宏坤、赖桂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淑燕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淑燕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宏坤名下的闽C×××××号小汽车及被执行人赖桂兰名下的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但因闽C×××××号小汽车及闽C×××××号轻型普通货车尚未实际查扣,经对被执行人杜宏坤、赖桂兰的银行存款、房产等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宏坤、赖桂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刘必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