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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方则诉被告潞城市森龙绿食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则,潞城市森龙绿食有限公司,元金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906号原告李方则,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合室乡合室村。被告潞城市森龙绿食有限公司,地址:潞城市合室乡熬脑村。法定代表人苗桂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元金苗,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店上镇赤头村2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则诉被告潞城市森龙绿食有限公司、元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