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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骆杨英与周剑刚、裘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杨英,周剑刚,裘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283号原告:骆杨英,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周剑刚,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裘园园,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杨英诉被告周剑刚、裘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杨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杨英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杨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骆杨英负担。审判员 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郎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