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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左加增放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加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396号罪犯左加增,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干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左加增犯放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原已交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6)赣01刑更字第31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加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左加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加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