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曹生科、李先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科,李先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曹生科,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先普,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生科与被执行人李先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程淑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