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荣,邓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8民初905号原告:陈金荣,男,1968年出生。被告:邓涛(曾用名邓滔),男,1991年出生。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荣请求本院判令:由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于2017年3月1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2017年6月30日还清,利息按1.5厘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被告邓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邓涛系同村村民。被告因故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40,000元,201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金荣现金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借期定于2017年6月30号还清,利息按壹分伍厘计,每月贰仟壹百元整(2,100¥),利息每月1号之前交。借款人邓涛。身份证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还本付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邓涛因故向原告陈金荣借款共计140,000元,有借条为证。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鉴于双方约定了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及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并返还借款。但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金荣借款14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被告邓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燕兰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