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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长江路特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黄传昌,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60号聚豪华庭23层8室。法定代表人:黄少普,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思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由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35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81316.8元、诉讼费用10000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441812元(以1181316.8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5年8月13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30日)、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14799元(以1281316.8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5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30日),承担案件执行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7328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二、以上执行措施不足以清偿全部付款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龙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份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