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0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03273H。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吕波生、黄雪月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629元,由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吕波生、黄雪月申请强制执行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林欣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