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行初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周寿省、陈力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孙超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周寿省,陈力,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初第8-1号原告陈明楠,现住长春市。原告张殿雄,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张殿英,现住广州市。原告周寿省,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陈力,现住长春市。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孙超,现住公主岭市。原告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周寿省、陈力诉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孙超土地行政管理一案,2016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6)吉0381行初2号行政判决,第三人不服,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行终235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13日,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另案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4月28日,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款:“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之规定作出(2017)吉0381行初第8号行政裁定,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7年7月2日,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2017)吉0381民初302号民事裁定准许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撤回起诉。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明楠、张殿雄、张殿英、陈力、周寿省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宝华审 判 员 张利新助理审判员 赵中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