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向东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向东,郑桂香,王捷,李益双,邱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特6号申请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中解中山中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052790726。法定代表人:林镇凯,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林向东,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郑桂香,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申请人:王捷,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李益双,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申请人:邱兰香,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林向东、郑桂香、王捷、李益双、邱兰香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3年8月28日,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向东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与林向东、李益双、王捷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林向东向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20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9‰;若借款逾期,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抵押人林向东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房产、××以其单独××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房产、××以其单独××于顺昌县××街道城××室的房产作为抵押。2013年8月26日,抵押房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并生效。借款期限届满,林向东未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16年2月26日,结欠利息、罚息合计514517.85元。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1、拍卖、变卖林向东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的房产;拍卖、变卖李益双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的房产;拍卖、变卖王捷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城××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林向东向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2月16日的利息、罚息为514517.8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向东、郑桂香、王捷、李益双、邱兰香共同负担。林向东、郑桂香、王捷、李益双、邱兰香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28日,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向东签订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顺昌县农场信用合作联社在最高额贷款贰佰贰拾万元内,根据借款人林向东的需要向林向东发放借款。每笔借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6年8月27日。贷款月利率为固定利率9‰。贷款展期后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合同项下的借款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日,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向东、郑桂香、李益双、邱兰香、王捷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林向东、李益双、王捷自愿为林向东向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财产为林向东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的房产;李益双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的房产;王捷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城××室的房产。郑桂香、邱兰香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一栏签字。2013年8月26日,抵押房产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取得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顺房他证顺昌字第20**年01081号;债权数额2200000元)。2014年8月27日,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林向东发放借款22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8月26日。借款期限届满,林向东未偿还借款本金;截止2016年2月26日,结欠利息469343.63元、罚息45174.22元,合计514517.85元。经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1日、2016年12月22日、2016年7月6日三次向林向东发出催收通知书,林向东签收确认后仍未还款。本院认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向东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与林向东、郑桂香、李益双、邱兰香、王捷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系有效合同。林向东、李益双、王捷自愿以其个人的财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借款期限届满,林向东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有权要求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并要求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林向东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顺国用(2010)第1-30506号];准许拍卖、变卖李益双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路西侧××#、××#××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顺国用(2010)第1-30497号];准许拍卖、变卖王捷单独所有的坐落于顺昌县××街道城××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顺国用(2010)第1-30456号],所得价款由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他项权证上设定的债权数额2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9505元,由林向东、李益双、王捷共同负担。案件申请费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范荷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