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玉林与曹文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曹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林,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曹文飞,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林与被执行人曹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曹文飞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玉林的钢材款69176.68元及滞纳金5000元,合计74176.68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广奎审 判 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