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仕兵与沈富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兵,沈富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杨仕兵,男,1976年12月生,汉族,福建省人,现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沈富昌,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杨仕兵与沈富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8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30000万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185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