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非,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201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非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非在本市江岸区竹叶山金桥怡景苑小区超市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包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卖给龚子文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物品共重0.38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非具有自愿认罪、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非拘役四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被告人李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非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珊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