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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红武、范喜梅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武,范喜梅,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武,男。申请执行人范喜梅,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王红武、范喜梅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付给王红武、范喜梅集体收益分配款共计15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担。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的收入15213.5元(包括执行费12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