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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财与王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财,王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07号原告:王永财,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王伟,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王永财与被告王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永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