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永财与王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财,王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807号原告:王永财,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王伟,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王永财与被告王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永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