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三敬与徐鹤、保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三敬,徐鹤,保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三敬,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林,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鹤,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国辉,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系徐鹤朋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国辉,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上诉人方三敬因与被上诉人徐鹤、保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上诉人为二被上诉人供应规格为10厘米×20厘米×6厘米渗水彩砖80040块,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现双方当事人对渗水彩砖的价格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以当事人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请的作法欠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因此,本案中的渗水彩砖市场价格应予核实,以上事实不清楚,直接影响本案的裁决结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方三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胡宏睿审判员 张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煜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