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0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惠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惠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171。法定代表人:韩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伟强,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静,女,该公司人事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惠民,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惠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8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北京诺士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胡 婧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