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秀芹与姜太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芹,姜太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民终7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秀芹,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宝(刘秀芹丈夫),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成刚,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太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刘秀芹因与被上诉人姜太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秀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宝、杭成刚,被上诉人姜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秀芹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73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姜太成赔偿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8286.61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发后上诉人及时向树木沟派出所报案。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诊断证明书以及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但一审法院未调取派出所笔录、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姜太成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刘秀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姜太成赔偿原告刘秀芹医疗费4963.21元、护理费1134.40元、误工费989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8286.61元;2、诉讼费由被告姜太成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9日下午17时许,原告刘秀芹丈夫宋金宝及其儿子宋晓波到被告姜太成与其妻子张秀梅经营的位于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树木沟村饭店,因阿力得尔苏木树木沟村委会对清理垃圾之事找被告姜太成时,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导致双方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财产损坏的后果,后被当地公安干警到现场制止。但原告刘秀芹未参与打架,也未到现场。次日即于2016年9月10日中午被告姜太成弟弟姜太祥又到原告刘秀芹家找原告丈夫宋金宝理论,此时被告姜太成赶上将其弟弟姜太祥劝回来。另查,原告刘秀芹于2016年9月10日17时入住科右前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科右前旗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腹部外伤、肾结石,支付医疗费4963.21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刘秀芹应当对其主张的被被告姜太成打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姜太成只承认当天到过原告家,无证据证明被告姜太成致伤原告刘秀芹,故不能将被告的该陈述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刘秀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刘秀芹要求被告姜太成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8286.61元之诉讼请求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秀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秀芹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秀芹主张被上诉人姜太成对其实施了侵权,但上诉人刘秀芹本人陈述外,无其它证据证明姜太成对其实施了侵权,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派出所卷宗材料中亦没有该案的有关询问笔录,且上诉人刘秀芹提供住院病历的外科情况未记载明显外伤体征,故上诉人刘秀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刘秀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秀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晓红审判员 朱常胜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雅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