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952号罪犯江跃,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以(2014)南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闽07刑更8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8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