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崇利、王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崇利,王昆,南宁市XX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朱崇利,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王昆,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南宁市XX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秀灵路立交云贵停车场18号铺面。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桂1081执155号案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昆、南宁市XX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昆原住靖西市果乐乡大偕村上路屯,现常住南宁市,但具体住址不详。经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入户登记,无工商注册登记,无房地产使用权登记,除祖宅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南宁市XX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租用南宁市厢竹大道秀灵路立交云贵停车场18号铺面,除挂靠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外,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近期内也无法执行完毕,经再次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55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堂文审判员 蒙 斌审判员 雷 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