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胜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胜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3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胜威,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胜威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胜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郑胜威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中心市场家家福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爬山王牌电动车,窃后销赃。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1987元。2017年4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郑胜威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杨一村乐家生活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的奥玲牌电动车1辆,窃后销赃。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1260元。2017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郑胜威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大街新又新商场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2的顺源牌电动车1辆。得手后在现场附近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现场起获上述赃物电动车1辆、鸭舌帽1顶、眼镜1副、开锁工具1条。其中,电动车1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1555元。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郑胜威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共计4802元、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赃物已起获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胜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郑胜威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胜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胜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1987元给被害人刘春天,退赔1260元给被害人徐文赞。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鸭舌帽一顶、眼镜一副、开锁工具一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