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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研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华研磨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632号原告:广州东华研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大源南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09916C。法定代表人:杨细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宇君、张泽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4楼。法定代表人:冯志锋,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华研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在另案中获取了本案申请公开的材料,故本案中再要求被告公开涉案材料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华研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东华研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秋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