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民初5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丽珍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珍,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178号之一原告:王丽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658209J。法定代表人:夏侯敏。被告: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0529866N。法定代表人:夏侯敏。被告: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AX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986865902。法定代表人:夏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珍与被告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美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丽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美桔网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102179.08元,并按照年利率6%赔偿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损失。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能宝融资)及被告上海美桔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桔科技)所有的绿能宝(××/)平台购买了10万元的美桔Z519号产品,该产品期限为60天,预期年化收益6%,要约收购方为被告美太投资(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太投资)。2017年3月15日原告收益66.75元,2017年4月15日收益509.59元。2017年4月17日,被告绿能宝融资及美桔科技在绿能宝平台上发布逾期兑付的联合声明。2017年5月9日原告对上述产品进行了赎回,赎回返息收入为410.96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4月16日、2017年5月9日申请提现,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绿能宝平台一直未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原告王丽珍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