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何葵香、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葵香,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何葵香,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北段马鹿山东面聚福苑商业楼4号楼二层4号本院在执行何葵香与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292.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