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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建余、钟秀芳等与宋道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余,钟秀芳,朱红,宋启妍,宋道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宋建余,男,1940年11月2日生,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钟秀芳,女,1945年3月11日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朱红,女,1974年2月13日生,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宋启妍,1997年8月23日生,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陆寒玮,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道标,男,1985年2月10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宋建余、钟秀芳、朱红、宋启妍与被执行人江苏宋道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28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建余、钟秀芳、朱红、宋启妍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宋道标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限其十日内到法院履行法律文书,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平台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向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靖江骥江路营业厅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户及余额。四、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消费令。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