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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金宇、沧州兴河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宇,沧州兴河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宇,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刘金宇申请执行沧州兴河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金宇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除尘设备一套,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为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34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