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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丽与张传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张传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4341号原告:韩丽,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武,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阔,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韩丽与被告张传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韩丽负担。审判员  靳先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