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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桂媛与河北省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媛,河北省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34号原告:李桂媛,女,汉族,1969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于若辰,女,北京若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亚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志团,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泉,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桂媛与河北省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桂媛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计282元,由李桂媛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魏 毅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