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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田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田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92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主要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田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田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户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