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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6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建声与上海万德隆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声,上海万德隆电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6239号原告:陈建声,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星,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中,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万德隆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汝娜。原告陈建声与被告上海万德隆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建声于2017年8月28日以拟通过诉讼以外的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建声负担。审判员  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