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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0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欧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xx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上诉人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润荔审判员  陈孟琼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