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松英与徐浩祥、钱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松英,徐浩祥,钱亚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788号原告:钱松英,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徐浩祥,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钱亚菊,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钱松英与被告徐浩祥、钱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盛银明人民陪审员 朱作为人民陪审员 汪孟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