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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向宁享、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宁享,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向宁享,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绿葱坡镇二等岩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00000006420。法定代表人陈宗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宁享与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向宁享运输费用77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恩施州巴东县黄秋树湾煤矿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3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