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斌、王兰英与被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斌,王兰英,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73号原告:高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5日,住本区。原告:王兰英,女,汉族,生于1941年8月8日,住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生峰,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永昌路。组织机构代码:56112622-8。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忠湖,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斌、王兰英与被告甘肃紫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斌、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金义人民陪审员 先 力人民陪审员 林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