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慧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慧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3811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和泰商务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吴仙平,董事长。被告:徐慧珍,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慧珍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余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