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张振朝、邢志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朝,邢志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6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密谋事实诈骗行为,并联系一名叫程某的人(另案处理)共同参与。2017年1月2日,张振朝从成安购买多套南极天使床上四件套和眠尔康养生床垫,邢志康在当日从肥乡区大寺上镇购买膏药、鸡蛋、药方书等物品,为之后的行骗做准备。2017年1月4日,张振朝、邢志康、程某来到峰峰矿区彭城镇租下新宴宾城饭店作为场地,并派人发放邀请函,邀请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于当日14时许到新宴宾城饭店参加讲座活动。2017年1月4日14时许,在新宴宾城饭店,程某给前来参加讲座的人员讲课,张振朝、邢志康劝参加讲座的人购买预订卡(每张10元)以参加次日在该饭店举行的免费领取赠品、抽奖活动。2017年1月5日时许,邢志康、张振朝等人向参加活动的人员谎称付钱购买价格为400元1套的南极天使4件套床上用品或900元一套的眠尔康养生床垫,便可参加抽奖,若中奖则退还所购买商品的钱款免费领取养生床垫或4件套床上用品,若未中奖则可以自愿选择退还所购买商品的钱款。在场的被害人张某、郑某、范某等26人向张振朝邢志康共计交了29870元,购买了不等的商品后,程某又让参与抽奖的人员唱歌,邢志康、张振朝、程某趁机携款离开机场。2017年1月13日,邢志康的父亲邢社会将邢志康等人所骗钱款共计29870元全部退还26名被害人,26名被害人对邢志康、张振朝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1月20日,张振朝、邢志康到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自首。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密谋事实诈骗行为,并联系一名叫程某的人(另案处理)共同参与。2017年1月2日,张振朝从成安购买多套南极天使床上四件套和眠尔康养生床垫,邢志康在当日从肥乡区大寺上镇购买膏药、鸡蛋、药方书等物品,为之后的行骗做准备。2017年1月4日,张振朝、邢志康、程某来到峰峰矿区彭城镇租下新宴宾城饭店作为场地,并派人发放邀请函,邀请社会上不特定的人于当日14时许到新宴宾城饭店参加讲座活动。2017年1月4日14时许,在新宴宾城饭店,程某给前来参加讲座的人员讲课,张振朝、邢志康劝参加讲座的人购买预订卡(每张10元)以参加次日在该饭店举行的免费领取赠品、抽奖活动。2017年1月5日时许,邢志康、张振朝等人向参加活动的人员谎称付钱购买价格为400元1套的南极天使4件套床上用品或900元一套的眠尔康养生床垫,便可参加抽奖,若中奖则退还所购买商品的钱款免费领取养生床垫或4件套床上用品,若未中奖则可以自愿选择退还所购买商品的钱款。在场的被害人张某、郑某、范某等26人向张振朝、邢志康共计交了29870元,购买了不等的商品后,程某又让参与抽奖的人员唱歌,邢志康、张振朝、程某趁机携款离开机场。2017年1月13日,邢志康的父亲邢社会将邢志康等人所骗钱款共计29870元全部退还26名被害人,26名被害人对邢志康、张振朝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1月20日,张振朝、邢志康到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投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床垫、四件套,书证,预订卡、邀请函,证人证言,26名的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到案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采取虚构事实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志康、张振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志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振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常善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