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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于晓艳与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晓艳,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晓艳,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棠,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志刚,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艳与被执行人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于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志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荆贵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森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