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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李秀君与陈国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君,陈国富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民初1381号原告:李秀君,男,1951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陈国富,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李秀君与被告陈国富供用水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蔡荣兵、原告李秀君、被告陈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秀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灌溉费37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至今,二原告多次签订电灌承包合同,约定由二原告收取灌溉水电缆、管理费,被告在2003年至2015年均未交纳,经原告李秀君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给原告李秀君出具3750元欠据一枚,经原告李秀君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陈国富辩称,不同意给付,这笔钱应当由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承担。因为该村民委员会前主任刘宝庆承诺种地的所有负担都不用被告陈国富承担,后又经几任主任,原告李秀君都没要这笔钱。原告李秀君要求证明欠多少钱好管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要,被告陈国富才出具的欠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被告陈国富享受原告李秀君提供的电灌水服务后,双方即确立了电的使用及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电费的义务,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费3750元的请求,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欠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自2003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举证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故违约金应自原、被告双方签订欠据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提出应由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常明村民委员会承担电费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秀君电费3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李秀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国富承担,给付时间同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疏桐—3— 微信公众号“”